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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其財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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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其財產如何分配

一、丈夫去世其財產如何分配

當丈夫去世後的財產如何分割需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關於總則部分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爲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爲遺產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7.不滿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爲無行爲能力人。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爲限制行爲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爲無效。

9.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10.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綜上所述,丈夫去世之後會按照民法典中規定的內容來對財產進行分配,首先會確定是否留有遺囑,一般都是遺囑優先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纔會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對遺產進行分配,配偶是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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