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分類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
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繫電話等
甲乙(夫妻)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特對雙方各自財產歸屬做出約定,並進行公證:
第一千零四十條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及婚後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後)財產:(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後)財產:(財產清單)。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讓債權人知道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債務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法院判定本協議另一方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該債權轉給償還方。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爲該方自己所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本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爲憑。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對夫妻財產的劃分是非常詳細的,但因爲每個人的收入能力不固定,所以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不能相提並論,可能除了以上財產之外,有些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還共同開的有公司,但爲了避免不必要的爭執,雙方也能提前約定財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