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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怎麼分割 - 夫妻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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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當中,夫妻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通常是個人獨資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那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夫妻共同出資設立企業,財產怎麼分割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透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如果是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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