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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財產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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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財產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嗎?

放棄財產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嗎?

有效;

離婚協議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最好有明確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六、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七、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時間。

離婚協議書有哪些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覈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透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透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一般婚協議的簽訂事項

離婚協議現已成爲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到的一類協議。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是雙方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最主要看雙方是否是協商一致。

注意: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二、關於共同債務的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並且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三、關於子女的撫養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有子女,那麼在離婚協議裏規定清楚子女的撫養問題是特別重要的。一般情況下,雙方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子女的撫養權;另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對於探視權最好約定清楚探視的時間、頻率、方式等,以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四、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補償損害賠償及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法學界通說認爲,通姦,是指男女雙方暗中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的行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與通姦的區別是,是否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行爲。因此,丈夫與他人私通不是法律上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妻子不能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所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或者進行經濟幫助。

五、離婚後關於戶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後,戶口遷移的問題是很多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爲產權人的房子裏。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爲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爲公安機關爲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覆通常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也是難以辦理。所以,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該約定清楚離婚後戶口的遷移問題。

六、在離婚協議中最好列明屬於夫妻個人物品的清單,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協議對於要離婚的夫妻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這份協議是註明了所有雙方商量的條款,對於財產的分割只要雙方協商好,那麼都是可以起到法律效益的,一般對於自願放棄財產的一方,如簽訂了以後,那麼就再也沒有反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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