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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歸子女所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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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歸子女所有可以嗎?

一、離婚財產歸子女所有可以嗎?

離婚財產歸子女所有是可以的,未成年人基於繼承或贈與方式可以取得產權。因此,不必等到女兒18歲,而是應該在離婚協議生效後就應該立即辦理財產轉移手續,也就是夫妻將房產所有權過戶給女兒,而不是過戶給父親。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直接透過繼承方式來處分。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爲無效,並且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有權將個人財產透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並非個人財產,而屬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將共同後變爲個人財產,才能透過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直接採用繼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違背繼承法的規定。

第二,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導致財產權屬處於不確定狀態,在實踐中難以實行。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共同處分權,但是雙方同時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會存在三個方面的障礙:一是夫妻離婚後,在任何一方沒去世之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便於管理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後,任何一方可以改變遺囑,這是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允許的,遺囑改變,以最後的遺囑爲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產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的繼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不產生繼承,這樣造成夫妻雙方立的遺囑不能同時實現,這也違背立遺囑的共同願望。因此,離婚時,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可行。

二、協議離婚程序:

雙方透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雖然在正常情形下,子女在父母離婚時,是不能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的,但若是夫妻雙方經過協商,約定將所有的或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歸屬於自己的子女,法院此時是不會干涉的。子女此時是透過獲贈的方式,得到的財產,故而需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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