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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離婚證後還能要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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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離婚證後還能要彩禮嗎?

一、領了離婚證後還能要彩禮嗎?

領了離婚證後是否還能要回彩禮要視具體的情況來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彩禮返還的標準和原則是怎麼樣的?

我國《民法典》,並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準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爲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係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彩禮退還的規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綜合上面所說的,領了離婚證不一定就可以要回彩禮,一般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援這種做法的,除非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在要求返還彩禮時還不是全額的歸還,只有能按相關的比例來進行支付,所以,不同的情況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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