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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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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問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分割,或者是人民法院來進行判決。協商不成的話,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狀況來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分割的時候,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哪些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其次就是在進行離婚查查分割的時候,一般情況之下都是中學均等的原則。還有就是需要按照男女平等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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