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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支付女方經濟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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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支付女方經濟賠償嗎?

一、離婚男方支付女方經濟賠償嗎?

不一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時必須有一方存在法定的應當給付損害賠償的過錯,無過錯方纔可以請求賠償。法律規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一方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另外,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是以當事人所在地區、當事人收入、具體的嚴重程度等因素來決定的,比如:遭受損害是長期還是短期、受到損害的輕重程度等。一般來說,過錯方過錯程度越大,無過錯方可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也越大。具體賠償金額一般由無過錯方於起訴狀中提出,再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需要什麼條件

(一)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爲。

法定過錯行爲主要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四種行爲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詳細介紹,這裏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此爲限制性的列舉規定,不能對法定過錯行爲做擴大化解釋。也就是說,並非所有導致離婚的過錯都須做出賠償。

(二)請求方無法定過錯行爲。所謂“無法定過錯行爲”,不是指另一方沒有任何過錯,而是特指請求方沒有實施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行爲。如果雙方都有法定的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爲由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必須因法定過錯行爲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不僅限於精神損害,還包括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由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側重於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所確定的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它不同於財產權,不能直接體現爲某種物質利益,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寄託和愉悅,夫妻的互相忠實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穩定,給予人精神上的力量,當過錯方實施的行爲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給無過錯方精神上帶來極大的損害,因而由此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爲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的是精神損失;但是在過錯人實施了家庭暴力時,必然會造成人身的傷害,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作爲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賠償;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也可能發生財產損失的賠償,這些物質上的損失都應當由過錯方個人賠償。

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認定,一般是婚姻中的過錯方需要給無過錯方一定的怕日常,條件包括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爲,請求方無法定過錯行爲,因法定過錯行爲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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