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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如何判定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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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如何判定出軌?

我國民法典如何判定出軌?

一、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

二、出軌行爲嚴格說還不屬於《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四種可請求賠償的過錯行爲(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雖然明顯存在對無過錯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條來維權(請求賠償)法律支援度還不夠硬實。

三、雖然出軌沒有列入《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可請求賠償的過錯範圍,但出軌有外遇是違法行爲(違反了《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或不忠行爲,違法與不忠即屬於過錯(法理轉換關係)。

四、關於夫妻不忠行爲,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或“出軌”,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爲,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爲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爲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爲“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爲,行爲人爲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爲其爲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爲上述行爲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案例《周某訴張某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案》,對婚內出軌,無過錯方主張賠償提供了判例,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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