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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罪判刑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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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罪判刑有何規定?

一、遺棄家庭成員罪判刑有何規定?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構成犯罪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應當予以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例如,對拒付撫養費、贍養費等情況可到人民法院告訴,判決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4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婚姻法》第45 條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規定是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爲積極的、作爲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

遺棄,是指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遺棄是以不作爲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二、遺棄家庭成員的概念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爲。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爲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爲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爲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遺棄家庭成員構成遺棄罪的條件

1.犯罪客觀要件是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爲。“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是指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至於哪些人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通說認爲,應當根據婚姻法予以確定。如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及養父母、繼父母)對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 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及養子女、繼子女)對父母(及養父母、繼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如此等等。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還必須具有扶養的實際能力,否則不構成本罪。

3.犯罪主觀要件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扶養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爲侵害了他人受扶養的權利,會給被害人造成生命、身體危險,但拒絕扶養。犯罪的動機多種多樣,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遺棄行爲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是否情節惡劣,要依據行爲的手段、後果、行爲人的動機等進行綜合評價。

遺棄家庭成員的罪行在已經確定之後,犯罪嫌疑人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處罰。若是受害人是屬於不具備獨自生活能力的,則情形嚴重就更加需要法律的管制。社會的執行需要法律的保護,法律的出行也是爲保護更多無故受傷的人權,違法亂紀的人不應當肆意妄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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