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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騙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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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騙婚的條件

騙婚,其實指的就是以婚姻作爲誘餌從而詐騙一定數額錢財,或者是透過一些欺騙的手段締結了可撤銷婚姻的一種行爲。

法律上面,騙婚其實更準確一些的說法應該是詐騙,也就是將非法佔有作爲目的,虛構了事實,並且從他人那裏騙取公私財物,其數額還比較大的一種違法行爲。但是要向構成騙婚的話,其前提必須要是行爲人是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是說一開始就想透過結婚來騙取財產,否則就不能構成騙婚。

如果說在婚前,一方因爲給付了較大數額的彩禮,但是卻沒有與另一方登記領證,或者是沒有與其共同生活的,又或者是造成了給付的那一方生活出現困難的,在有比較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這一情況的話,是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返還出來的。

在我國現行的《民法典》裏邊有規定,透過婚姻來騙取一方財物,並且已經超出了一般透過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的話,是可以根據其具體的情況按照詐騙的行爲來以刑律進行處理的。

關於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通常如下:

一是隻要是犯了詐騙罪的,會被直接處以三年以內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一定期限之內管制或是拘役,又或者是單單處罰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

二是如果其數額巨大或者存在比較嚴重的情節的話,會直接被處以三年之上以至十年之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

三是如果數額特別的巨大,或者其行爲中含有特別嚴重的情節的話,會被處以十年之上的有期徒刑,更嚴重的就是無期徒刑,並且同時還面臨着繳納罰金或沒收財產的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詐騙的價值達到了三千元以上,但是還沒有滿一萬元的話,就是“數額較大”;如果其價值在三萬元之上,還沒有達到十萬元的話,就是“數額巨大”;如果其價值已經超過了五十萬元,就應該是“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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