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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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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要件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一、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爲的存在

判斷違法性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違反法律規範。具體到離婚損害賠償而言,就是看是否違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爲包括: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實施的是這四種情形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爲,如通姦、嫖娼、賭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種後果,都不會引起離婚損害賠償。

二、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爲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要求必須有離婚這一結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實施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爲,但並沒有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離婚,但並沒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或者雙方雖然離婚,配偶一方也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爲,但二者並不有因果關係,都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

三、離婚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的要件之一。如果沒有財產的或人身的損害,也就失去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損害是指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如財產被侵佔、毀損,承包經營權受侵犯等。這裏的財產利益即包括物、貨幣、有價證券,也包括財產性權利。非財產權害是指非財產利益的減少、喪失或者傷害,例如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這裏的非財產利益既包括名譽、尊嚴、榮譽、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並導致離婚的,都會對對方的非財產利益造成損害。

四、違法行爲人存有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實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行爲時主觀上具有過錯。離婚本身並不構成侵權行爲,離婚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認定。構成侵權行爲的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通姦、姘居、重婚、虐待和遺棄等行爲。行爲人的過錯是指支配行爲人從事侵權行爲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況。首先,過錯表現爲一種主觀狀態,即侵權人的主觀故意和過失;其次,過錯表現爲受行爲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爲,行爲人的主觀意志外化爲行爲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這裏的過錯是主觀和客觀因素相結合的概念,即將主觀過錯外化爲違法行爲。因此,民法和民法典上的過錯不是單純指行爲人主觀狀態上的過錯,而同時意味着行爲人的行爲違反了法律和道德,並造成對他人的損害,過錯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爲人行爲的否定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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