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家長評語的規定是什麼?
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對離婚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應收集的證據或材料
1、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結婚證可以透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2、銀行存單、股票帳戶等。在收集和儲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帳戶,由於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3、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例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
我國的離婚的方式分爲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情況,此時無論是哪種離婚的情況,我們都需要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注意相關的離婚程序、離婚條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