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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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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程序是怎樣的?

現如今,生活中因爲種種原因,社會上的離婚現象屢見不鮮,很多甚至需要進行離婚官司才能解決。但是很多人因爲平日對法律瞭解很少,所以對離婚打官司一無所知,很多人很困惑,並且不知道怎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那麼打離婚官司程序是怎樣的?請看下文。

一、打離婚官司程序

(一)打離婚官司一審要經過哪些程序

打離婚官司屬於民事訴訟,分爲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後,經過審查,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爲受理。

2、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爲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受理後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更換不符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爲。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後,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二、離婚一定要調解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後,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並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並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一般在進行離婚官司之前,起訴前,會有街道或相關機關在進行相應的情況瞭解後,進行調節。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程序,是必須的。之後如果調解不成功,在進行起訴,最終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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