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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歸對方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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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歸對方能要回來嗎?

一、對於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歸對方能要回來嗎?

不能,如果協議簽訂時並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麼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爲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強制執行。

簽訂離婚協議應遵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如果是透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爲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爲人民法院作爲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協議的簽訂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於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夠強,在簽定離婚協議的時候還會有下列一些問題條款,從而會導致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無效,因此,在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一)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爲,離婚不容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態,婚姻要麼確定地存續,要麼確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

離婚行爲屬身份行爲,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爲即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

(三)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於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夫妻身份關係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離婚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的消失;

3、在財產上表現爲夫妻間扶養義務的終止;

4、法定繼承人資格的喪失等等。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的內容,則從本質上否認了協議離婚的效力。因此,這種約定的內容具有違法性,其離婚協議無效,如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不離家,仍然同居生活的,從其行爲的法律性質上來界定應爲非法同居,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雖然在法律上婚前財產離婚的時候是不需要和對方共同分割的,但現實生活當中有人自願把婚前的財產全部都給了另一半的做法法律上也不禁止,況且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作爲法律保障,反悔了這一方如果不履行的話,當事人甚至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想要回來更是不可能,除非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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