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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離婚賠償是一次性給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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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賠償是一次性給完嗎?

2022離婚賠償是一次性給完嗎?

不用一次性,但是一次性給完是最好的,也可以分期付款。離婚時補償金的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對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損害賠償怎樣適用?

(一)關於適用實體範圍的問題

我們所說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們判斷是否非法同居的時候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期限和具體情形,所以在實踐中無操作性在離婚案中要證明舉證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屬很不易的一件事,並且是一個持續、穩定的關係就更不易了。

關於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區別的,我們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認事實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但是我們同樣遇到操作性不強這個困難。

此外,關於有配偶者與婚外同性同居的問題,或者是賭博、吸毒導致婚姻破裂的,損害賠償也是於法無據。

但是我們在實際審判中,對這種有婚外性關係又不符合46條賠償範圍的,我們通常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權衡,主要照顧無過錯方,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以此來彌補法律規定上的不足。

(二)關於適用程序範圍的問題

應當適用於訴訟離婚,同時也應當適用協議離婚。就是如果夫妻協議離婚之後,如果發現另一方有46條規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三)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並不一定限於夫或妻,還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賠償並非是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以非離婚損害賠償來要求賠償。

在適用主體方面,出現了各地法院適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認爲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賠償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爲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是過錯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四)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

由於無過錯方取證比較困難,所以可以個案分析,不應對無過錯方的舉證要求過於苛刻,否則就起不到我們法律對過錯方懲罰的目的。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嘗試着適當的放寬條件或者在特定條件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對於長期夜不歸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爲有過錯方。在判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況下賠償的數額不能從共同財產中折抵,而是從屬於其自己的財產中拿出。在實際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樹額通常也不會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萬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義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這種把告知義務強加給我法官的做法實際上已經違反了訴訟中不告不理的原則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有矯枉過正之嫌。

離婚中也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具體一般情況下是因爲一方實施了損害另一方權益的行爲,包括一些暴力行爲,犯罪行爲等等,所以法律賦予了另一方一個賠償請求的權利。所以離婚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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