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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離婚訴訟外調解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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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離婚訴訟外調解有什麼後果

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法院需要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的才實際對案件作出判決。而這一般被稱之爲訴訟調解,除此之外也會涉及到一些調解,即訴訟外調解。那通常當事人選擇離婚訴訟外調解有什麼後果呢?對此,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選擇離婚訴訟外調解有什麼後果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注意: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對待婚姻關係一般情況下都是勸和不勸離的,當然若夫妻之間的矛盾真的比較大,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也需要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之後才能解除婚姻關係。而要是當事人選擇離婚訴訟外調解的話,則會產生上述三方面的後果,各位可以大概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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