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上訴的費用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其中地區的案件每件交納200元;
(二)涉及,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離婚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預交;
(四)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離婚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減免
(一)法定減交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酌定減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法定免交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四)酌定免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3、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預交
(一)預交時間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預交幣種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以外幣爲計算單位的,依照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佈的匯率換算成人民幣計算交納;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第一審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之日國家公佈的匯率換算。
(三)預交程序
1、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後,到法院換取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人民法院專用財政票據。
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繳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法定財政票據。
綜上所述,上訴離婚主要收取的是離婚訴訟的案件受理費,一般在50元至300元之間,訴訟過程中證人及案情相關人員因爲案情花費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如果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割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用另行收費,超過20萬元需要按照5%的比例收取財產分割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