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生活>婚姻家庭>離婚>離婚官司法院有人是否會查個人財產?

離婚官司法院有人是否會查個人財產?

普法知識館 人氣:9.21K

離婚官司法院有人是否會查個人財產?

一、離婚官司法院有人是否會查個人財產?

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會主動對個人財產進行調查的,除非一方向法院申請調查,法院認爲有必要的纔會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立案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 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

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訴狀;

(2) 結婚證書;

(3) 身份證;

(4) 財產清單。

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覈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資訊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規範書寫起訴狀。

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繫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繫。

有些原告滿腹委屈,因此在書寫起訴狀時,如寫長篇小說,洋洋幾千言,或者羅裏羅嗦,恨不得到家裏發生的事兒,全部寫在訴狀上,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在正文裏,只要簡要寫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現形式就可以了,記實性、記事性的說明不要太多,否則層次性不強,主次不清,法官看得雲裏霧裏,事得其反。

(二) 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爲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李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爲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說,因爲可以根據開放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透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 關於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週一到週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時段(比如週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週一到週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點之前立案,否則四點後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後,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並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後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繫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後,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後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 關於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我們婚姻律師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打草驚蛇”,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或以度時考慮採取財產儀器保全,以求主動。

綜上所述,夫妻的離婚本身就與雙方的情感問題有關係而不能全部都由客觀的法律來作爲保證,所以有些夫妻認爲自己離婚本身就是比較隱私的事情,再加上私人財產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而不想要讓法院干涉,其實法院也不會主動去讓當事人將個人財產交出或者去調查的。

TAG標籤:#會查 #法院 #離婚 #官司 #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