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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要載明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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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要載明的內容包括:
(1)雙方當事人基本資訊;
(2)自願離婚的表述;
(3)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約定
(4)債權歸屬及債務承擔的約定;
(5)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數額及支付方式、子女探望約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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