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債務離婚需要一起承擔嗎?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爲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製,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夫妻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債務就是屬於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對於此債務一般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如果離婚的話,那麼一人需要各承擔一半的債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可以合法的解除婚姻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