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擺酒席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婚姻採取登記生效制度,舉不舉行結婚儀式、是否過門不是婚姻是否成立的標誌。只要經過結婚登記的,一律受法律保護;沒有登記的,法律不予保護,只能按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如果到現在還有人覺得成立婚姻關係的標誌就是擺酒席,辦結婚典禮,那說明當事人對於最基本的婚姻登記制度根本就一無所知。隨着時代的不斷髮展,日常生活當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常識是必須要了解的,不然不領結婚證,這樣的婚姻關係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