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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身故受益人順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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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身故受益人順位是什麼?

保險身故受益人順位是什麼?

保險身故受益人順位是按照繼承的順序來進行確定,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係;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係的情況,

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於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係的繼承),均享有繼承權。

保險繼承人與保險受益人的區別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爲受益人。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前者指依法的當然繼承人,後者指被繼承人所指定的繼承人。中國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爲: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喪偶的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存在着撫養關係的人。胎兒也可充當繼承人。法人(包括國家)雖然可以取得遺產,但一般不列爲繼承人。

二、保險法定受益人順序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保險繼承人存在的條件

1、在保險合同中未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險身故受益人又稱爲“保險金領取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身故受益人即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它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人,多個人時可以按比例分配,也可以按順序分配。

2、指定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上兩種情況下,纔會由保險繼承人的繼承已故投保人的保險金額。否則將按照投保人指定的保險受益人進行保險金額的分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生前投有保險,並且已經死亡的情況之下,那麼保險方面的一些利益就可以作爲作爲遺產來發生分配了。具體的分配的方式是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順序來完成的,比如說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是屬於父母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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