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更改還需要什麼資料嗎?
公證遺囑更改需要帶的資料如下:
(一)身份證和戶口本,無論到哪裏辦理什麼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資料,證明個人的身份資訊,如果是已經出境的,還要提供護照、通行證的複印件來證明;
(二)遺囑中需要繼承的財產的財產清單及相關的產權證明,遺囑繼承繼承的財產只能是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需要證明該財產均是屬於個人所有的,且無其他的產權糾紛。
(三)遺囑書或者是遺囑檔案等,這是遺囑公證最根本的,要保證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處會對提供的遺囑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進行公證。
(四)遺囑公證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當明確寫明遺囑人的各項資訊,方便審查,包括了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等的身份資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對於自書遺囑或者是代書遺囑等遺囑的,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性。
二、遺囑公證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爲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爲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爲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⑥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採取公證方式訂立遺囑之後,若是想要變更遺產的繼承比例,或者是不想讓某個主體繼承財產了,此時是可以帶着相關此類,到公證處辦理變更的。目前新的《民法典》頒發後,公證遺囑已經沒有了最高的效力,故此若是不想到公證處辦理變更的,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訂立遺囑,只要後面訂立的遺囑有效,那麼之前的公證遺囑就無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