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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怎麼在公證處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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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請

遺囑人怎麼在公證處立遺囑?

立遺囑人應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填。

(二)提交材料

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爲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2、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受理,發通知單

公證處認爲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四)公證人員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

公證人員會透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五)內容審查完畢後,報審批

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爲可以出具證明,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六)製作公證書

審批合格後,製作公證書,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使用中文製作。公證處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爲出證日期。

(七)發放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對於遺囑人的公證遺囑情況,可以依據遺囑的相關有效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遺囑人在進行遺囑處理時,需要符合法定的內容和形式要件,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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