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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無權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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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繼承人無權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代位繼承人無權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1、被繼承人立下遺囑

因爲遺囑的優先權是高於順序繼承的,所以有遺囑時一切以遺囑爲準,遺囑中原定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更換新的遺囑繼承人。

2、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

比如說孫子孫女輩或者沒有回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或繼子女等,在繼承法中是沒有繼承權的。

3、繼承人沒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如果繼承人沒有去世,則任何人都無權代位繼承。

4、被代位的繼承人,不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如果繼承人的配偶或者父母死亡,則不存在其他人代位繼承的問題。比如在案例中如果老李的妻子先去世,那麼他妻子的子女無權來要求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人不是被代者的直系血親

當繼承者死亡且無晚輩直答系血親的話,就沒有代位繼承人,換句話說,只有親子女、親孫子女等纔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二、代爲繼承的範圍是怎樣的?

代位繼承人一般應該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實際上,在大多數國家,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範圍。例如,承認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就擴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承認祖父母爲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就擴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親屬。

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限制,但基於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因此,1981年修改後的民法,將代位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反映了繼承立法重視親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關係。對繼承權的影響以至決定作用,也反映了縮小繼承人範圍的立法傾向。

代位繼承在現實生活當中也是比較多的,通常情況下代位繼承發生它是有很多的限制性的條件的,首先代位繼承,他是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之下才能夠完成,必須是當事人沒有訂立遺囑。存在遺囑情況之下,不可能發生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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