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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屬於法律事實行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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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繼承屬於法律事實行爲嗎?

遺囑繼承屬於法律事實行爲嗎?

1、遺囑繼承屬於法律事實行爲,因爲繼承牽涉到兩方當事人,一方是被繼承人,一方是繼承人。法定繼承的發生並不是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而產生。換言之繼承帶來的被繼承人財產被處分的行爲並不是基於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既然沒有意思表示,當然不是民事法律行爲。當然,繼承權的放棄只涉及一方當事人,而且也需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明示放棄繼承的行爲,因此是法律行爲。

2、法律行爲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必須是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爲和不作爲。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爲和不作爲,都不能被視爲法律行爲。

(2)必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爲的,不能視爲犯罪,也不能視爲法律行爲。

(3)必須爲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爲。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爲。

二、遺囑繼承必須要有執行人嗎

遺囑繼承並不是要有必須要有執行人,書寫遺囑的人可以自由選擇。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任何人若是在死亡之時留下了合法財產,那麼其親屬就需要處理遺產繼承事宜。在確定遺產的繼承方式之前,首先需要確定死者是否留下了遺囑,若是遺囑存在且有效,那麼一般會由遺囑執行人,或者是遺產管理人,來組織遺產的分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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