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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中孩子監護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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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中孩子監護人是誰?

我國的法律也是在不斷的健全和發展,其中更是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因爲未成年人的心智沒有發展成熟,所以無法對其的行爲負責,這時候就需要一個法定的監護人來監督保護,那麼是如果規定孩子監護人是誰?一般情況下會有未成年的父母擔任,如夫妻已經死亡,則由其祖父母或同輩哥哥姐姐來擔任。

一、法定監護人確立原則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爲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爲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我國是如何確定孩子監護人是誰的問題,在日常的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都需要有監護人的監護纔可以更好的生活,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我們也可以透過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和更換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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