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離婚前分割的財產的分配是,當事人離婚以後,已經分割完成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復婚的,前次離婚分得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復婚時,雙方未作特別約定的,屬於夫妻各自個人的財產。再次離婚後仍然歸一方個人所有,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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