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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男女雙方出於自願,並且滿足結婚登記條件的,想要結婚的,必須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有了結婚證纔是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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