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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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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離婚分配?
律師解析:原則上,確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則在離婚時,這一部分財產不涉及分配。
但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婚內財產約定,將其婚前財產約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婚前財產在婚後財產形態發生轉化,婚前與婚後財產發生混同無法分辨的,有可能作爲夫妻財產進行分配。
如婚前個人房產簽訂婚內協議約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房產賣房款直接投入到婚後購買的房屋中且登記在雙方的名下,此類情況均有可能作爲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主要特別注意的是,婚前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婚前房屋的租金、婚前公司股權婚後的分紅、婚前理財在婚後的收益均系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