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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幾歲才能辦身份證,只是不同年齡的身份證有效期限有所不同而已。1、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爲十年、二十年、長期;2、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3、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4、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5、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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