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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仍在同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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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仍在同居債務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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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同居的債務認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有向債權人全部給付的責任。其基本特徵爲:一是夫妻雙方所負債務必須是共同債務。只有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爲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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