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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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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以及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是怎樣的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