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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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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範圍

司法鑑定對於有利於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關於知識產權的訴訟,經常會涉及到知識產權司法鑑定,那麼知識產權如何進行司法鑑定呢?接下來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關於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的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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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範圍

 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知識產權司法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受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託,鑑定人根據自己對本領域技術知識及相關專業技術的瞭解,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等手段,對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相關技術問題進行鑑定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既有科學性的內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體現了法律性與科學性的有機統一。因此,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是以科學性爲基礎,以法律性爲保障的訴訟活動,既要符合司法活動的程序規定和要求,也要符合科學技術活動的原則。2000年,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確定了十三類司法鑑定執業的分類標準,其中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法醫毒物鑑定、司法會計鑑定、文書司法鑑定、痕跡司法鑑定、微量物證鑑定、計算機司法鑑定、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聲像資料司法鑑定、知識產權司法鑑定。
  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的範圍
  2007年,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在對司法鑑定機構年審後,對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範圍進行了調整,將以往知識產權各類由列舉方式歸納爲統一概念,即“知識產權司法鑑定”,這一執業範圍的歸納統一言簡意賅,更適應知識產權自身快速發展的特點。按照司法部頒佈的《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規定:“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是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的瞭解,並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被侵權的技術和相關技術的特徵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認定;對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是否成熟、實用,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開發合同履行失敗是否屬於風險責任進行認定;對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合同履行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祕密是否構成法定技術條件進行認定;對其他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技術爭議進行鑑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的關鍵點爲“技術”鑑定。由於本文是從應用角度探討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根據筆者對知識產權和司法鑑定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加以知識產權司法鑑定執業實踐,筆者認爲,知識產權司法鑑定的範圍應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範圍的劃分,結合司法鑑定概念從廣義的角度去理解。
  非訴訟用途鑑定涉及的問題
  隨着社會尤其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非訴訟或訴訟前的鑑定數量會逐漸增加。非訴訟鑑定對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和人民法院儘快解決糾紛發揮着積極的作用。然而,《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定,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委託人負責,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並不對鑑定材料的來源做實質性審覈。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存在瑕疵或者證據材料不全等,致使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客觀性以及完整性無法保障,從而導致鑑定結論缺乏準確性。
  爲此,鑑定機構在維護事實正義的同時,通常要對委託人進行充分的疏導,建議其採用合法取證所得的材料進行鑑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涉及商業祕密案件,委託人透過公證取得材料往往會產生“打草驚蛇”的負面效果,有礙案件的正常調查,影響權利人的合理維權。所以,如何公證、合理地運用非訴訟類知識產權司法鑑定,是一項複雜的難題,值得司法鑑定同行學者共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