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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車禍中負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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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車禍中負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1、進入高速公路、全封閉道路誘發事故的;
2、信號燈禁行時,橫過道路誘發事故的;
3、翻、跨、鑽隔離設施誘發事故的;
4、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在沒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路段,在車輛臨近時(緊急剎車無法避免事故的情況),急穿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誘發事故的;
5、夜間在車行道躺臥誘發事故的;
6、嬉鬧、玩耍、突然闖入車行道誘發事故的;
7、攀爬車輛誘發事故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