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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三、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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