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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交通事故時間限制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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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指公安機關作出事故認定書的時間期限。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察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於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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