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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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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解析: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不構成犯罪
一、從法律規定來看,國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且新《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進一步強調了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屬性,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爲機動車沒有法律依據。現有的機動車國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沒有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現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因此不能對機動車做擴大解釋,不能將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爲認定爲危險駕駛罪。
二、從普通百姓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認爲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屬於機動車,對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往往不具有相關違法性認識。與故意傷害、強姦、搶劫等犯罪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對行爲人的違法性認識要求更高,不僅要求其知道自己是在駕駛的事實,還要求其知道駕駛的車輛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但是老百姓購買電動自行車一方面是因爲方便,另一方面就是因爲電動自行車不需要像機動車那樣考證、掛牌、交保險等,當有些電動自行車超標時,老百姓仍然不認爲其是機動車。即老百姓在主觀上是不明知的,如對這種行爲追究刑事責任,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三、從社會效果來看,將醉駕超標電動自行車等行爲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不利於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正,社會效果不好。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出現,責任並不完全在於駕駛人,由於質監、工商等行政部門監管不嚴,部分廠家鑽法律空子導致超標電動自行車流入市場,消費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超標電動自行車。同時大多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將其納入機動車進行管理,電動自行車的買賣、上路無需上牌、發證,無駕駛證資格要求。如果在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要作爲機動車來管理的情況下,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認定爲機動車,要求駕駛人承擔法律後果,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也不符合社會公衆一般認知。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