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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行爲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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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賄賂的主體,包括行賄罪主體和受賄罪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行賄人作出了規定,即“經營者”,但對於受賄人未作規定,作爲行賄人的經營者,當然是指交易對方實施交易行爲的人,經營者的員工執行職務時實施的行賄行爲也是經營者的行爲。
2、商業賄賂的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
3、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行爲者的主觀目的都是爲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爲,行賄、受賄都是出於自願而進行的行爲。
4、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受賄人索賄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財物和行賄人爲了獲取商業利益而向受賄人給付財物等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爲與爲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商業賄賂行爲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