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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解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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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解散理由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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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解散的流程

公司解散程序:1、成立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3、註銷登記;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註銷登記後,在本公司所在地發佈公司解散公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