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但是在兩審之外其實還有可能出現再審的情況,一般要求是確實存在錯誤判決、裁定的時候,纔可以申請再審,然後啓動審判監督程序。而除此之外,民事案件中也是可以進行申訴的,申訴的期限與再審的期限不一樣,那麼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多久呢?下文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之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法律規定,一審民事訴訟程序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每個階段又由於情形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間。這些規定是判斷法官執法過程是否合理的依據。期間的規定包括以下幾種:
(1)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認爲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認爲不符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
(3) 法院收到答辯狀起5日內將副本發送原告;
(4) 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5) 開庭3日前通知各方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
(6) 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
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審理分爲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案件,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序。以上列舉的是普通程序的期間規定,簡易程序則不受第(4)、(5)項的限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我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允許當事人上訴。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2日起10內提起上訴;對判決不服的,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
提起申訴的期限要比申請再審的期限短一些,一般要求在裁判文書生效之後的6個月內就要提出申訴,如果是申請再生的話,則在裁判文書生效之後的兩年內申請都是可以的。所以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就是六個月,起算時間爲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