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銷售合約
先*SAST
代理銷售合約
深圳市先科數*彩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深圳市先科數*彩擴設備有限公司是生產數碼彩擴設備的產品製造商,爲開拓該設備在 地區市場,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乙方作爲甲方在地區銷售代理商,代理銷售先科數碼彩擴系列設備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約產品
深圳市先科數*彩擴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先科”品牌系列數碼彩擴設備。
第二條授權期限
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爲期 年。
第三條代理權授予
1.甲方授權乙方在地區銷售合約產品;乙方接受甲方之授權,並同意在授權區域內,專注銷售甲方代理之合約產品。
2.乙方因無法配合甲方之銷售政策或營運不良時,甲方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者,甲方將修改其代理區域範圍,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任何賠償。
第二章乙方責任與義務
第一條銷售設備與組織
爲完成銷售任務,乙方同意按甲方爲健全銷售組織所擬定之規範,維持其財務、資產及人力資源等必要之基本設備與組織,此基本設備與組織包括:
1.須按先科品牌標準設立銷售專賣店或銷售專賣區,在年 月 日前,設立不低於 個分銷據點,運作銷售業務。
2.必須能確保經營所需之流動資金及健全之財務結構。
3.須有旺盛的銷售意識,正確的銷售觀念,積極的配合度和品牌的忠誠度。
第二條權利金
作爲本公司正式授權予代理商,爲保障雙方的權益,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立權利金人民幣。
第三條銷售目標
1.甲方根據乙方代理地區的市場情況,規定乙方在授權期內完成銷售目標爲:臺。
2.乙方須在 月 日前完成授權數量,不得低於 臺;
3.乙方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 臺。
第三條 產品訂購、供貨、貨款支付
1.乙方須提前至少個月向甲方提報準確的,不得更改的銷售計劃,並與甲方簽定銷售合同,支付訂金。
2.甲方按乙方計劃組織生產供貨。
3.在收到乙方設備全款後,甲方發貨。
第四條 銷售價格
1.甲方向乙方供貨價,根據成本狀況由甲方制訂。
2.市場銷售價格,由甲方根據當時市場狀況,制定全國統一最低售價,具體銷售價格,可由乙方制訂並報甲方審批備案後實施。
3.供貨價格和市場銷售限價調整時,甲方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五條 廣告宣傳
1.乙方須在設備到達代理區時召開產品說明會,召集當地媒體、經銷商及用戶參加,並在授權期內至少舉辦 次類似之產品促銷活動。
2.代理區域內,爲推展銷售業務所需的廣告宣傳活動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3.乙方所使用的廣告印刷品內容文字圖案設計,需經甲方同意方可使用。
4.全國性的廣告宣傳或展會由甲方負責,甲方每年參加不少於一次的全國性專業展會。
第六條 業務管理
乙方同意甲方之《銷售管理辦法》,以確保其有效管理及庫存控制。
第七條 營業活動之報告
爲拓展合約產品銷售及發展乙方業務,乙方同意按甲方規定之格式,定期向甲方提出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責任區域內之市場情況和經營計劃。
第八條 售後服務
乙方應在代理區域內建立售後服務點,負責代理區域內所銷售設備的售後服務工作,售後一年之內免費維修維護。一年之後可以收取適當的服務費用和換件成本費用,服務費用價格由乙方根據當地情況制訂,報甲方審批備案後實施,零配件價格由甲方統一制訂。
第三章甲方責任與義務
第一條產品供應
1.甲方負責提供品質合格,且符合銷售條件的合約產品及設備零配件。
2.合約產品之生產製造規格標準若有變更,應以甲方供貨之規格標準爲準。
第二條督導與協助
甲方應就下列事項對乙方作必要之輔導與協助:
1.提供專業人員作系統性與專業性之輔導。
2.輔導按甲方標準建立營運系統。
3.協助推展銷售及建立公共關係。
第三條售後服務
1.建立售後服務中心,負責對乙方售後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技術培訓。
2.對乙方提供保質保量的設備零配件。
3.品質保證期爲:自交貨調試完畢之日起壹年。
第四章合約終止
第一條聲明終止
本合約書雙方協商一致終止本合約的,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否則視爲提出終止合約方違約。
第二條自行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不經預告,自行終止合約:
1.破壞、清算、主要財產被扣押、支票退票、債務無法清償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者。
2.內部人事、財務或股權糾紛,無法於合理期間解決,影響公司業務正常之營運者。
第三條合約終止之效力
1.本合約終止時,發生下列之效力:
(2)乙方已向甲方訂購,尚未履行之合約,甲方有權解除該合約,停止供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2.乙方因本合約之終止,不問其原因如何,均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之賠償或補償。
第四條續約
本合約書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約,續約期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合約之形式與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