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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其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爲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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