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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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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侵權人故意,如自殺、自傷。
2、不可抗力。
3、自甘風險,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原可預見損害的發生又自願甘冒損害發生的危險,結果損害卻真的不幸發生了。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