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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違約與侵權責任可否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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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違約與侵權責任可否同時主張
律師解析:違約與侵權責任不可同時主張。
法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適用情形,當兩種責任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行爲或者適用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請求,遵循“一事不再罰”原則。
違約行爲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違約行爲是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沒有違約行爲,也就沒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