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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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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培訓合同

甲方(培訓機構名稱):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編號: 聯繫電話: 

進場單位及訓練場所: 投訴電話: 

乙方(學員姓名): 性 別: 

學員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培訓事項達成一致。

第一條 甲方須向乙方出示政府有關部門准予甲方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有關證照,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爲乙方提供培訓服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頒佈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爲乙方辦理考試等相關手續。

第二條 乙方選擇 類 型車進行培訓;雙方約定培訓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進行。甲方須按合同約定爲乙方提供理論及實際操作培訓;培訓週期不超過90天(自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之日起至科目三考試之日止)。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訓費用 元(大寫爲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包括:

1.培訓費 元(含理論及實際操作培訓費);

2.代辦費 元(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首次考試費,首次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設備租賃費,駕駛證工本費);

其他: 。

乙方首次考試(即第一次考試,第‘次補考)不合格,需再次參加補考,按有關規定,另行支付與補考相關的費用 元。

甲方應向乙方開具稅務部門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的培訓項目和學時要求,在規定訓練區域進行培訓;如實、規範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日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

2.向乙方提供的教練員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準教證》;教練車具有政府部門核發的教練

車號牌;教練車輛須經政府部門審驗檢測合格。

3.甲方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參加培訓,提前 天通知乙方參加考試。

4.甲方及所屬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規定(除乙方自願選擇、並公示的費用)外的任何費用或物品。

5.甲方應遵守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制定的《服務守則》。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完成培訓項目。

2.培訓過程中,乙方若受到甲方不公正對待,有權拒絕並及時要求甲方予以糾正;也可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車輛管理所、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頒發的《告知書》規定進行投訴。

3.乙方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培訓規程,注意培訓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

4.認真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簽字確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日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

5.提供的證件、體檢及相關資訊必須真實有效。

第六條 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培訓的,按下列條款辦理:

1.甲方退回乙方所提交的有關資料;

2.退還相關費用,其中:

(1)未進入培訓項目(以政府部門受理爲準),扣除 元手續費;

(2)已進入培訓項目,在扣除前款費用後,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扣除:

未參加科目一考試,退還 元;

未參加科目二考試,退還培訓費用的 %,摺合 元;

未參加科目三考試,退還培訓費用的 %,摺合 元;

3.甲乙雙方可協商增加約定條款的內容:

(1) ;

(2) 。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通知乙方進行培訓或考試,造成培訓週期延長,以自然日每日 元(國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訓日除外)退還乙方。因乙方原因(如不按通知培訓或考試、考試不合格、補考等)超過培訓週期,並自願繼續參加培訓,由甲方以自然日每日收取 元(國定假日及政府部分限制培訓日除外);如乙方不願繼續參加培訓,應配合甲方及時做好註銷《機動車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手續。

2.乙方因不服從教練員指導造成交通事故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可透過上海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也可向:

1.上海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

2.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

第九條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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