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計算機及打印機設備維護協議
{子問題開始}個人計算機及打印機設備維護{子問題開始}協議 甲方:
住所:
電話:
證件類型及編碼:
乙方:
住所:
電話:
證件類型及編碼:
甲方與乙方經協商訂立本維護協議,維護條款如下:
第一條 前言
1.維護對象設備:一般個人計算機及打印機。
2.設備設定場所:甲方指定地點。
3.每月維護費爲 元(大寫: )整。(內含 %營業稅)。
4.設備維護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維護之委託
甲方爲保持第三條所示設備能正常作業,將維護工作委託乙方,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
第三條 維護設備
依據第二條,乙方所維護之設備範圍,爲甲方 之機器(含陸續新購部份)。目前個人計算機數量約 臺,打印機 臺。(至 年 月底止)。
第四條 維護範圍
依本協議第二條,乙方對設備之維護作業範圍,內容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合約後,乙方同意於甲方上班時間內,至少派遣一名維修工程師(須經甲方認可),提供維修服務。
2.協議內所列標的物,一旦發生故障,乙方同意依據甲方通知,由派駐工程師實時至故障標的處進行維修或更換,以使標的物能儘快恢復正常運作。
第五條 維修作業時間
設備之維修時間:(以甲方上班時間爲原則)
1.星期一至星期五爲上午 時至下午 時;星期六爲上午 時至 時;但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不實施。
第六條 維護費
1.機器的維護費用,總計 元(大寫: )/月,幷包含營業稅金(以政府決定的營業稅,附加稅,印花稅等同額的算法)。
2.費用計價方式:如需更換零件或送修需先報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進行後續維修動作,部份零件必要時由甲方提供。
第七條 費用之支付
乙方於每月月初,將當月份之維護費用製成統一發票送交甲方,甲方應於當月之月底以前,將統一發票之金額支付乙方。
第八條 罰則
於本協議有效期間內,乙方如有下列行爲發生,甲方得由維護費用內扣除部分費用。
1.乙方派駐人員未能於甲方上班時間內提供維修服務時,每延誤1小時即扣款 元(大寫: ),一天則扣 元(大寫: )。
2.甲方硬件故障,乙方得於一天內解決,否則每延遲一天罰 元(大寫: )。
3.每月罰款若累計超過 元(大寫: ),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第九條 零件更換後所有權
維護修理時,所更換之不良零件之所有權,歸屬於甲方。
第十條 設備之遷移
甲方之設備欲遷移安裝場所時,由乙方負責辦理遷移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續約
於協議屆滿時,乙方得在不超過該年度維護協議價格前提下與甲方議價續約。
第十二條 解約
甲方有權於協議有效期間內,隨時對設備之部份或全部解約,唯須於 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 維護期間
本協議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條 協議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者或協議內容發生疑義時,得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決定。
第十五條 本協議書作成正、副本各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由甲方保留。
第十六條 因本協議書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由 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