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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復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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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復婚,可以透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重新恢復夫妻關係。復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過程中,應當收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重新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對於復婚的當事人一般不再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最後,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因此,對於離婚後,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而又實行同居,可以說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這種同居將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一是法律上不承認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二是由於未辦理復婚手續,相互之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和相互扶養的義務。
另外,復婚當事人還需要持有以下證件: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辦復婚需要帶什麼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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