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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中社保卡交了多久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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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中社保卡交了多久可以用

一、勞動關係中社保卡交了多久可以用?

交了社保後多久可以用的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參考依據如下:

1、養老險是退休前累計交滿15年後纔可以使用;

2、工傷險是交了後,在工作時間發生工傷可以使用;

3、失業險是連續交滿一年後,失業可以使用;

4、生育險是連續交滿一年後,產假生育可以用;

5、醫療險是交足1月,醫保卡可扣,連續交足半年,住院費用可報銷。

二、社保卡的作用是什麼?

1、個人社會保障相關資訊記錄、電子憑證和資訊查詢等;

2、記錄參保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性別、民族、戶籍所在地等基本資訊;

3、查詢本人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繳納情況;

4、可持卡到醫院就醫,進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結算,到藥店買藥;

5、辦理醫療、失業、養老、工傷和生育等社保事務;

6、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累計總額等資訊;

7、辦理領取養老金等社保事務,進行求職、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參加職業培訓等。

8、用於身份證明。

三、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只要員工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社保機構就會給當事人發社保卡,在社保卡內有餘額的情況下,隨時隨地都可以用社保卡買藥,可是,享受其他的社保待遇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就算是住院治療,連續繳費滿半年的才能報銷住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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